[日記]5年以下有期徒刑

2009031010:00

原本以為另一位沒事了

昨天又收到法院判決書

XXX明知提供他人自身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.提款卡及密碼,有遭作為詐騙工具之可能,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,於民國95年7.8月間出賣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使用。

刑法第339條
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.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。

該死的詐騙集團還是沒抓到

這兩隻小貓賣帳戶

要關5年

還好簡易判決我不用再去

不然每次跑法院

還真累人

以後遇到詐騙集團

還是去備案

抓幾個算幾個XD

http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2dXaus0pbD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