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本以為另一位沒事了
昨天又收到法院判決書
XXX明知提供他人自身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.提款卡及密碼,有遭作為詐騙工具之可能,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,於民國95年7.8月間出賣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使用。
刑法第339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.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。
該死的詐騙集團還是沒抓到
這兩隻小貓賣帳戶
要關5年
還好簡易判決我不用再去
不然每次跑法院
還真累人
以後遇到詐騙集團
還是去備案
抓幾個算幾個XD