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引用】[日記]又一張簡易判決

2009031910:00

XXX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,

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一日,

減為有期徒刑貳月。

難怪詐騙集團猖獗

被騙的都活該嗎

那天又遇到那同一位在火車站借錢的

一開口就要向我借零錢

我總覺得很面熟

一回頭

人已經消失

算你跑得快

社會黑暗呀

http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Kfwq_5SJQ3s